(2014)寒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焕钧、赵瑞花等与付伟、王保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焕钧,赵瑞花,宿艳莉,付伟,王保华,周江林,中国石油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赵焕钧。申请执行人赵瑞花。申请执行人宿艳莉。被执行人付伟。被执行人王保华。被执行人周江林。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271号。法定代表人山红红,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潍四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隋雪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