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赖方定与江木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方定,江木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赖方定,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代理人计刚霞,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杏山,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木根,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王秀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方定与被告江木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方定以其与被告江木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方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方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