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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6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丁立军。被执行人:杨志芳。被执行人:陈昌俊。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昌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