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6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丁立军。被执行人:杨志芳。被执行人:陈昌俊。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昌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