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至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毅与周益、舒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周益,舒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至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生于1945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周益,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舒朝平,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张毅与周益、舒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2011)乐至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益、舒朝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毅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益、舒朝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域内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周益、舒朝平无存款信息。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益在乐至县盛池乡盛兴街有面积为43.32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一套和面积为147.8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上述房屋均已抵押贷款,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舒朝平无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到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周益、舒朝平无存款记录。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舒朝平在乐至县工业园区东干道统建安置4期面积约86㎡的住房1套和底层房屋20㎡(两处房屋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被执行人舒朝平在乐至县天池镇宏鑫路统建1期约86㎡房屋因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已提起诉讼。据申请执行人称,该案正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益所有的营业用房和住房均已抵押,暂无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舒朝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中的一套住房和营业用房现未办理产权登记,另一套住房现正在诉讼中,本院暂不能处理。除此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至执字第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爽审判员 邓永伟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皓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