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占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付治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占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付治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占坤,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九丽,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郭占坤儿媳。委托代理人:李志广,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刘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亚彬、冯亚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治江,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占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濮阳公司),被上诉人付治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5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占坤于2014年6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付治江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占坤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占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郭占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