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8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8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丁立军。被执行人:杨志芳。被执行人:陈昌俊。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立军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