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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8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197-8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丁立军。被执行人:杨志芳。被执行人:陈昌俊。原告周飞与被告丁立军、杨志芳、陈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立军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