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遵义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陈琳XX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琳,XX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遵义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4114754-4。法定代表人汪维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开煜,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陈琳,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XX辉,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琳、XX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