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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赵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清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保国执行员  王军华执行员  孟令通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