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宾与被告赵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宾,赵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赵宾,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赵奇,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宾诉被告赵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宾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宾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宾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