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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汉江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561号罪犯张汉江,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睢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汉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汉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商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张汉江在执行期间于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汉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汉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汉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4日受到监狱记功1次,2012年5月25日、2012年9月25日、2013年2月25日受到监狱连续表扬3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连续表扬认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汉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汉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05月13日至2017年07月0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秀科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新龙书记员  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