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裴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裴正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理人赵建佶。委托代理人丁春启,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卓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蕊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