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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明新货运有限公司与庄有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明新货运有限公司,庄有起,苏州名城世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109号原告吴江市明新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喆,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有起。第三人苏州名城世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明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有起、第三人苏州名城世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明新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明新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江市明新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舒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