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债权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娜敏,女,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渠利辉,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邸占宾,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风涛,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3)唐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娜敏、渠利辉、邸占宾、刘风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风涛存在之妻李宝琴名下在中国邮政银行唐县支行的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