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民初字第0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09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王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