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铁平与被执行人彭明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平,彭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平,男。被执行人彭明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5日所作出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明亮、及以其妻子刘利平(身份证号码:432822198309156848)的名义在银行均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明亮或以其妻子刘利平(身份证号码:432822198309156848)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27337元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广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807603473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中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