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康朋飞与耿爱梅、杨征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朋飞,耿爱梅,杨征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康朋飞。被执行人耿爱梅。被执行人杨征仁。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长垣县南蒲区圣起新村有6-1-301室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康朋飞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该套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耿爱梅、杨征仁所有的在长垣县南蒲区圣起新村所有的6-1-3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CY××05)。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