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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林与陈月林、郭春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林,郭春姐,孔祥坤,陈月龙,孔祥信,孔祥文,孔祥兵,陈月申,孔祥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780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农商银行,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广涛,聊城农商银行堂邑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月林。被告:郭春姐(陈月林之妻)。被告:孔祥坤。被告:陈月龙。被告:孔祥信。被告:孔祥文。被告:孔祥兵。被告:陈月申。被告:孔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商银行与被告陈月林、郭春姐、陈月申、杨凤申、孔令星、鲍茂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泉林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