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申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徐治强与明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治强,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治强,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志涛,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明娜,女,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再审申请人徐治强与被申请人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济民五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徐治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徐治强于2012年2月27日给明娜出具的欠条载明:徐治强因2009年买房,共计借明娜30万元。从欠条所载内容来看,该欠条系徐治强在为买房借钱两年多后向明娜所出具;从该欠条的性质来看,应系对以往借款的汇总确认。2012年6月20日明娜和徐治强所签订的协议,载明了30万元借款的形成原因,并对上述债务的处理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及明娜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与上述欠条相互印证,证实了涉案借款真实发生的事实。徐治强对欠条及协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虽认为欠条及协议系其为维系双方恋爱关系而出具,其中的7万元借款并未发生,但经查,徐治强在出具欠条时已与其前妻复婚,且在其签订协议时,明娜已知悉徐治强与前妻复婚的事实。从上述事实看,徐治强关于其为挽留与明娜的恋爱关系而出具借条并签订协议的主张,显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借款的事实,并判令徐治强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徐治强所提再审请求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治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治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