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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志华、唐伟房屋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华,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世先,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志华。被执行人唐伟,系黄志华之妻。申请执行人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华、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经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黄志华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恩施市××××)予以查封。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黄志华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恩施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志华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恩施市××××)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伟审判员 高 恩 利审判员 康 存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坤(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