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志华、唐伟房屋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华,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世先,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志华。被执行人唐伟,系黄志华之妻。申请执行人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华、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经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黄志华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恩施市××××)予以查封。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黄志华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恩施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志华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航空大道××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恩施市××××)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伟审判员 高 恩 利审判员 康 存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坤(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