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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灯民三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振金诉冯洪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金,冯洪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三初字第00291号原告:张振金,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宝训,系辽阳市白塔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洪礁,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金诉被告冯洪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晓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学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