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灯民三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振金诉冯洪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金,冯洪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三初字第00291号原告:张振金,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宝训,系辽阳市白塔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洪礁,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金诉被告冯洪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晓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学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