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安建康与刘丽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建康,刘丽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保字第00048-1号申请人安建康。被申请人刘丽孟。担保人安权中。申请人称:安建康与被申请人刘丽孟于2013年农历腊月十三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今年4月被申请人回娘家居住至今,和好无望,申请人欲与被申请人解除同居关系。举行婚礼前被申请人索要彩礼138880元,给我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申请人安建康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丽孟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安建康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为使被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建伟在担保人安权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赵县范庄镇支行的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