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钟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邵晓敏,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邵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分别于2006年10月30日、2011年11月9日被瑞安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钟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又在瑞安市莘塍街道红星村仙桥路15号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钟某在其诊所内被查获,现场扣押血压计、橡胶软管、听诊器、体温计、酒精、收款收据、便签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血压计、橡胶软管、听诊器、体温计、酒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普通中专毕业证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血压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董海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缪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