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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4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沈勇敢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4516号罪犯沈勇敢,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1)东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勇敢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沈勇敢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羊伯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勇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勇敢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出庭的检察员认为罪犯沈勇敢未主动退清赃款,不具有悔改表现。罪犯沈勇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勇敢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在监狱服刑期间月均消费400余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江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月消费登记明细》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沈勇敢虽在本次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其有履行能力而未主动退清赃款,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勇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吴 炜审 判 员 周海燕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