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干执非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会平、杨志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会平,杨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干执非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县计生委)法定代表人聂香林,主任被执行人朱会平被执行人杨志琴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二被执行人行政征收案件,于2009年4月9日、2010年9月27日分别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09)第165号、(2010)第114号向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2500元、2500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0)第114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0)第114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09)第165号、(2010)第114号向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3750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青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