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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相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姬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