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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有军与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军,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陈有军。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负责人刘虎,该店店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开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军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军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有军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代理审判员  刘芝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