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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风志与周燕、包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志,周燕,包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商初字第598号原告王风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玲波,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被告包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志诉被告周燕、包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志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志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70元,由原告王风志负担。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