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风志与周燕、包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志,周燕,包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商初字第598号原告王风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玲波,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被告包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志诉被告周燕、包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志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志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70元,由原告王风志负担。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