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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岳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七星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9411104-6。法定代表人:王海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小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岳云,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家柱(系被告朱岳云丈夫),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岳云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述原告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岳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西县金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余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