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牛鲁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鲁京,黄伦贵,姜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牛鲁京。被执行人黄伦贵。被执行人姜彩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鲁京与被执行人黄伦贵、姜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到中国工商银行扣划被执行人黄伦贵、姜彩琴人民币232821.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