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督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曾云艳与邹春林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云艳,邹春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督字第27-1号申请人曾云艳,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邹春林,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曾云艳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5月25日发出(2014)祁民督字第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邹春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该支付令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2014)祁民督字第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517元,由申请人曾云艳负担。审判员 周铁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