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孟白露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白露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刑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白露。辩护人何晓敏,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白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白露及其辩护人何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白露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为拓展其所在公司小额贷款业务和通过帮助本市东英跆拳道馆发广告短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驾车携带一套GSM数字蜂窝基站(“伪基站”)设备,先后在本市黄浦区、嘉定区等地发射无线电信号,在一定区域范围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上海公司”)GSM900网络的工作频率,使正常通信联系受影响用户的移动电话设备被动接收“伪基站”设备发射的信号,为其作广告宣传,并收取东英跆拳道馆服务费人民币500元。经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测算,2014年1月8日和1月22日,被告人孟白露使用“伪基站”设备,造成上述地区的周边用户通信中断约7.3万人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1日在本市淮海中路抓获被告人孟白露,并当场查获其放置于驾驶车辆中的“伪基站”设备一套。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孟白露,宣读、出示了证人刘某某、王某的证言,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短信息截屏图片,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车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高架断面过往记录,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出具《关于延安东路隧道区域、东安路XXX号区域、民主街XXX号区域等周边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孟白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孟白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孟白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孟白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本案的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唯认为,孟白露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孟白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白露于案发前购买了一套GSM数字蜂窝基站(“伪基站”)设备。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孟白露驾驶车辆携带该套“伪基站”设备,先后在本市黄浦区、嘉定区等地发射无线电信号,在一定区域范围占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GSM900网络的工作频率,使正常通信联系受影响用户的移动电话设备被动接收“伪基站”设备发射的信号,以此为其所在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以及本市东英跆拳道馆等发送广告短信,并收取东英跆拳道馆服务费人民币500元。经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测算,2014年1月8日、22日,孟白露使用“伪基站”设备,造成上述地区周边用户通信中断约7.3万人次。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2月21日在本市淮海中路抓获孟白露,并当场查获其放置于驾驶车辆中的“伪基站”设备一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系黄浦公安分局瑞金二路派出所民警)的证言、手机短信截屏图片证明:王某所在的派出所辖区内多名居民的手机于2014年1月8日17时许收到来历不明的垃圾短信,内容为“小区广告,106车载基站广告通道:全国无屏蔽无投诉70字。房地产,教育培训,家电,娱乐,餐饮一切行业均可发送。按天收费XXXXXXXXXXX”,短信接收时影响了居民的正常手机通讯。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手机短信截图照片及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证明:刘某某是本市东英跆拳道馆的负责人,2013年12月,他的手机收到一条能代发广告业务的短信,于是他根据短信上的手机号XXXXXXXXXXX与对方取得联系,得知对方姓孟,是用专业设备发送广告短信,他与孟老板谈妥价格为500元一小时。到了2014年1月21日,他联系孟老板,并按照孟老板的要求把介绍跆拳道馆的广告短信编辑好并发给孟老板。1月22日16时30分许,孟老板告知他已在南翔镇解放街附近帮他发送广告短信了,过一会儿,他和妻子的手机都收到了广告短信,他觉得孟老板是真的在做事,就于当天晚上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给孟老板的账户内转了500元。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1日在抓获孟白露时,当场查获并扣押了相关的笔记本电脑、信号发射主机、蓄电池、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发射天线、牌号为苏EAXX**的起亚轿车等物,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3月13日将轿车及行驶证等物发还给车主钟诚。4、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查扣的涉案“伪基站”设备的工作频段涉及中国移动公司GSM900网络工作频率范围(935-960)MHz。5、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车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高架断面过往记录证明:孟白露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租借车辆,并于2014年1月8日驾驶该租借车辆在本市南北高架、延安东路隧道。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出具的《关于延安东路隧道区域、东安路XXX号区域、民主街XXX号区域等周边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等证明:孟白露使用的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信号于2014年1月8日16时40分至18时58分出现在本市延安东路隧道、河南南路XXX号、延安东路XXX号、徐家汇路XXX号、肇嘉浜路XXX号以及东安路XXX号区域,于2014年1月22日16时15分至17时30分出现在本市民主街XXX号区域;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根据警方提供的涉案伪基站的上述流动路径,通过核心网交换机数据分析,2014年1月8日和22日在延安东路隧道区域、东安路XXX号区域、民主街XXX号区域等周边流动“伪基站”共引起异常位置更新7.3万余次,从“伪基站”工作原理可以判断,该“伪基站”在2014年1月8日和22日共发送垃圾短信7.3万条,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7.3万人次。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瑞金二路派出所辖区内有多名居民的手机收到内容为“小区广告,106车载基站广告通道:全国无屏蔽无投诉70字。房地产,教育培训,家电,娱乐,餐饮一切行业均可发送。按天收费XXXXXXXXXXX”的广告短信,公安机关由此判断该辖区受到违法发送广告信息的移动基站的影响,经侦查,发现XXXXXXXXXXX于2014年2月21日到过淮海中路百盛购物中心,公安人员据此在附近的停车场守候,并于当日在百盛购物中心的地下停车场内抓获孟白露。8、被告人孟白露的供述笔录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白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白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白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孟白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信,但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表明,孟白露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有关要求对孟白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结合辩护人有关孟白露系初犯等其他量刑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白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明德代理审判员 陈柱钊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盼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