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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永朝与胡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朝,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朝(曾用名李朝),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勇,男,45,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永朝(曾用名李朝)申请执行胡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勇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炜审判员 张玉昆审判员 李学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