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谢开卷、谢明航金融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谢开卷,谢明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住所地:连平城环南路13号。负责人朱利昀,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武奋,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谢开卷,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被告谢明航,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诉被告谢开卷、谢明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建雄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春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