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李燕梅,陈益才,廖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负责人陈鸿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燕梅,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益才,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廖朝彬,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燕梅、陈益才、廖朝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7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方支行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燕梅、陈益才、廖朝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爱 芸执行员 谢 安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