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凤霞诉吴建、赵建国、曹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霞,吴健,赵建国,曹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李凤霞,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吴健,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公安局民警,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赵建国,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委会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曹宁,男,37岁,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凤霞为与被告吴健、赵建国、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李凤霞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明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