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978号郑一云诉陈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云,陈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郑一云,女,1976年8月5日出生。被告陈志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一云与被告陈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一云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