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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978号郑一云诉陈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云,陈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郑一云,女,1976年8月5日出生。被告陈志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一云与被告陈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一云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