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审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韩鸿霖非法占用土地纠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韩鸿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芗执审字第71号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凯兴,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南阳,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干部。被申请人韩鸿霖,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5日,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韩鸿霖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芗城区XX镇XX村委会集体土地134.84平方米建房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意见》的通知第一项第(三)档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漳国土资芗罚字(2014)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责令被申请人韩鸿霖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4.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非法占用的134.84平方米的农用地(果园)22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966.48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韩鸿霖。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期满被申请人仍未自动履行。现被申请人韩鸿霖已经缴纳罚款2966.4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资芗罚字(2014)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漳国土资芗罚字(2014)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即责令被申请人韩鸿霖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4.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忠审 判 员 黄东平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舒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