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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正辉。被告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袁远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