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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夏明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夏明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志忠、孔志清,均是原告职员。被告:夏明慧,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夏明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夏明慧已还清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为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67元)。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