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国泽犯抢劫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45号罪犯李国泽,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濮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罪犯李国泽于2011年01月2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国泽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国泽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泽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03月26日受监狱记功1次,2012年08月27日、2013年02月25日、2013年07月25日、2013年12月25日受监狱累计表扬4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泽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04月30日起至2025年0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新龙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