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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李宝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李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榆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广权,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宝清,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榆国土资执罚字(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利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