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李宝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李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榆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广权,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宝清,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榆国土资执罚字(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利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