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明国与李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国,李启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53-2号原告杜明国。委托代理人胡军,枣阳市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启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国与被告李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国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启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明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杜明国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俭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