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程黎明与曹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黎明,曹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程黎明。委托代理人张永昌。被告曹建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徐斌。本院在审理程原告黎明诉被告曹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黎明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青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