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诉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潘成芳与陈雨露、张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成芳,陈雨露,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诉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潘成芳,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陈雨露,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张琳,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潘成芳因与被申请人陈雨露、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雨露、张琳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潘成芳自愿用其所有的挂靠于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福田”牌“皖C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成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雨露、张琳银行存款198147元;二、查封申请人潘成芳所有的挂靠于怀远县群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福田”牌“皖C599**”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申请人潘成芳看管、使用,但不得毁损、买卖、转让、毁损或设置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