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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诉辛伟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辛伟忠,辛伟祥,辛伟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唐园镇。负责人:张毅,该信用社主任。被告辛伟忠,男,1984年0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辛伟祥,男,1981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辛伟华,男,197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诉被告辛伟忠、辛伟祥、辛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苑学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伟忠、辛伟祥、辛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诉称:要求被告辛伟忠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辛伟祥、辛伟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辛伟忠未到庭,未答辩。被告辛伟祥未到庭,未答辩。被告辛伟华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与被告辛伟忠签订个人借款合同。2012年5月1日,被告辛伟忠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20日,约定月利率为12.5733‰,逾期利息为约定月利率加罚50%。2012年7月2日,被告辛伟忠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2日至2013年7月1日,约定月利率为12.0941‰,逾期利息为约定月利率加罚50%。以上借款共计50000元。被告辛伟祥、辛伟华为被告辛伟忠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庭审中原告提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贷转存凭证二份。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辛伟忠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辛伟祥、辛伟华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辛伟华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贷转存凭证二份在案为凭,业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辛伟忠由被告辛伟祥、辛伟华联合担保在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共计5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辛伟忠发放了贷款,被告辛伟忠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辛伟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辛伟祥、辛伟华为此贷款进行了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次借款约定的月利率分别为12.5733‰和12.0941‰,逾期月利率均为约定月利率加罚50%,以上利率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辛伟忠、辛伟祥、辛伟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伟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2.5733‰计算,罚息自2013年4月2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加罚50%计算;2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2.0941‰计算,罚息自2013年7月2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加罚50%计算)。二、被告辛伟祥、辛伟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辛伟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