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秀中与骆林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中,骆林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张秀中。被告:骆林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中诉被告骆林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林义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骆林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