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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孙凤梅,李心雨与李宝元,董春香婚姻家庭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凤梅,李心雨,李宝元,董春香,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凤梅。委托代理人:刘景伟,沈阳市皇姑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心雨。法定代理人:孙凤梅。委托代理人:刘景伟,沈阳市皇姑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宝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春香。一审第三人:李国军。再审申请人孙凤梅、李心雨与被申请人李宝元、董春香、一审第三人李国军婚姻家庭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少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凤梅、李心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魏 杰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秀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