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胡法朋、胡玉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被执行人:胡法朋,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胡玉敬,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中全,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胡玉友,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法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现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持本裁定书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高雁坤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