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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破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破字第1-1号申请人: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2014年6月12日,安阳市木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安阳市木材公司固定资产为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二、终结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魏利平审 判 员  魏功营代理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