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破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破字第1-1号申请人: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2014年6月12日,安阳市木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安阳市木材公司固定资产为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二、终结安阳市木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魏利平审 判 员 魏功营代理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