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陕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76号原告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国,总经理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丹,女,生于1987年9月4日,系陕县项目部经营部副经理。被告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总经理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委托代理人孟泽芃,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艺高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政民审 判 员  王中英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刘 佩 来自: